时间:2018-04-13 16:13:54 |
回复部门:食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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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七条(设施要求)第二款(墙壁与门窗要求)明确要求:
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2、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因此,餐饮单位必须黏贴类似瓷砖的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不贴瓷砖进行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款: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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