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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影响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能,其中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是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是省市政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此要有正确认识,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可从sjzfgc1@126.com下载,密码fgcfgcfgc),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公开、备案工作。 (一)明确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公文。文件起草处室(单位)须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避免以普通文件的形式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致简化制定程序,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局政策法规处为我局规范性文件认定机构,对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二)严格程序。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的程序及需准备的材料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要重点注意关键环节的程序要求,如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三)统一标识。根据市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自2018年2月起,我局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简便识别规范性文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方便我局信息公开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依编号顺序全面无遗进行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发文号:石食药监规[20XX]XX号;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号:石食药监规范备字[20XX]XX号。 (四)规范公开。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日期前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其中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在局网站开设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配合起草处室(单位)完成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配合起草处室(单位)完成公开发布工作。我局2018年2月之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单位)于2018年3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交办公室在专栏中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五)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0日内,由起草处室(单位)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2)、说明及正文一式三份,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三、深入推进 (一) 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政策法规处为规范性文件认定、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的责任处室;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保密审查、解读、公开的责任处室(单位);局办公室为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机构,配合起草处室(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宣传与应急管理处为对外宣传机构,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起草处室(单位)做好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各环节各处室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人负责,环环衔接紧密,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将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填表报送政策法规处,纳入局年度总体立法计划,明确责任,确保完成。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30日内,起草处室(单位)要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期间所形成的文字资料整理成卷,交政策法规处归档管理,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检查工作。 (三)完善机制,筑牢基础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政府已将修订工作列入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根据上级文件修订情况及时修订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筑牢制度基础,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附: 1.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备案报告范本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石食药监规范备字[2018] 号 关于《 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现将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年 月 日公布的《 管理办法》正式文本及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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