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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建设暨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2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循环化工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和石家庄市政府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2017年工作实际,制订《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建设暨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七年四月十二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建设暨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成效,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和石家庄市政府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着眼我市药品零售企业长远建设,全面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本着“全员参与、打建结合、规范行为、预防为主、提高成效”的原则,立足解决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施新版GSP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建立药品流通环节规范化管理机制,努力把我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新版GSP,建立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教育培训增强企业法制意识,督促企业切实负起药品质量主体责任;通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药品;通过示范引领,达到“整体提高、全面规范、依法经营、诚信从业、确保安全”的目标,保证我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树立诚信标准,打造诚信品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以诚信为本,树立诚信品牌意识,致力于诚信度的培育,不断提升诚信品牌的价值,在全行业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社会诚信氛围。一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行为合法,不超范围经营;二要规范经营,有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等,采购渠道合法,票账货款一致;三要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药品广告宣传,不得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不得价格欺诈。

(二)明确规范标准,提高规范水平。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GSP各项要求,全面规范经营行为。禁止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不凭处方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本店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药品;禁止擅自向消费者夸大药品疗效虚假宣传或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三)提升形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药品零售企业要高度重视门店形象,做到窗明几净、环境卫生,各种提示牌、警示牌摆放有序,药品陈列整齐,标志醒目。做到:设施设备整洁、店员着装统一、药品分类规范陈列整齐、提示警示醒目、服务热情周到、语言礼貌温馨。同时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努力提供更加多元化优质的服务,如设立便民服务台,意见本、药师咨询服务台等,对特殊用药群体开展上门服务。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制定方案。4月底前,制定下发《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示范店评定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市局要求制定本单位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二阶段:全面创建。5-7月份,企业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完善,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局确定本辖区示范店初选对象。8月份,各县(市、区)局对拟定示范店进行初评和验收。9月份,各县(市、区)局指导各示范店进行整改。10月底前市内五区完成100家示范店任务,其他单位根据实际评定,评定结果统一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第三阶段:结果公示。示范店创建结果经市局审核后将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并列为“红名单”,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直接列为A级。

五、工作要求

规范化建设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制度基础,是提高监管水平和成效的有效手段,希望各县(市、区)局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方案步骤和标准要求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是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化建设和示范店创建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开展,不得使规范化建设和示范店创建与法律法规要求相脱节,确保企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二是要注重规范化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充分利用日常监督和企业诚信信息做好分级分类,落实“黑红”名单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各单位在规范化建设暨示范店创建活动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告,以便在全市推广。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示范店评定标准

 

                         

 

一七年四月十二

 

 

 

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示范店评定标准

企业名称:

项目

分值

内容

得分

得分合计

诚信守法

16

依法经营。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无案件、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警告、责令整改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无出租出借柜台;无违法药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强制销售行为;组织机构健全,各岗位人员符合要求;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制度落实;药师在岗执业,正常履行职责。

 

 

经营规范

42

严格落实GSP要求。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未被质量公告;抽验合格率100%;未被质量核查或质量核查合格;药品采购渠道合法;按规定验收;陈列规范;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计算机系统功能符合GSP要求;严格按计算机系统管理药品经营全过程;记录和票据管理规范,票帐货相符;冷藏药品、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药等管理规范;定期对药品的储存条件、药品质量、环境温度、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温湿度监测数据完整。

 

形象良好

16

店面装饰符合城市规划、美观大方;店内灯光明亮、窗明几净、环境卫生;证件证照等悬挂统一规范、整齐有序;药品陈列整齐且与非药品相对隔离;各种标志、标示醒目;设施设备齐全、使用良好、无破损;无违法广告张贴和悬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文明上岗。

 

服务优良

10

有便民服务和实施;有药师咨询服务台;设立导购服务员,方便顾客购药;开展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店员仪表端庄,服务热情;无质量和服务投诉。

 

隐患排查

8

有组织、有制度;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有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分析、有整改措施、有整改效果;信息报送及时。

 

专项整治

8

企业重视有研究部署、有行动方案;有查出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有整改效果;信息报送及时。

 

说明:根据考评内容的小项去平均分值再求和即是该项目的得分,示范店得分不得低于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