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试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品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