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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要标示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要标示出以下内容,消费者可以根据所标示的内容对保健食品进行基本的了解以指导消费。

⑴保健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名称应当由品牌明、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⑵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经过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  )第  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进字(  )第  号。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⑶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来标明净含量。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来标明净含量。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⑷配料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方。

⑸功效成分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g100ml,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

⑹保健作用  保健作用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用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⑺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

⑻食用方法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

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日期的标示方式为---日。 

⑽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储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储藏条件与储藏方式。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要明确标注,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3)特殊标注内容  如兴奋剂或激素准确名称及含量、经辐射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