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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8日
 

社会广泛关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

 

两个办法规范的是各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一般说来,餐饮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服务性,即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以及消费场所及设施;二是即时性,餐饮服务提供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目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均须遵守两个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许可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配送行为,不具有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不应纳入餐饮服务监管范畴。但从全局出发,集体用餐配送行为与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两段密切相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本着积极担当、确保安全的精神,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