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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8日
 

按照提高效率、便民服务的基本要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和16条对餐饮服务许可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许可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为30天。特殊情况下为40天,此时许可监管须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