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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制度》第二条规定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制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责任机构,负责听取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听取意见的范围是:

(一)公众;

(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听取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本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征集意见;

(三)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意见;

(四)到有关单位走访调研收集意见。

第五条 责任机构应当为公众及有关单位了解决策、提出意见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汇总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