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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制定了《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并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石政函〔2017〕6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工作,应当适用《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法工作制度(修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 在起草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处室(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制定处室(单位)存档,同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将征求意见作为公开竞争审查的必经程序,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文函等形式,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起草制定处室(单位)应将文件草案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登记表》; (二)文件草案(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三)文件草案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听取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意见的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六)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七)《公平竞争审查表》; (八)其他有关材料。 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填写。多个处室(单位)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处室(单位)形成审查结论后再交由其他处室(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表》有关意见栏会签。 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在公平竞争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形成审查结论后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审核。经初步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报送审核。没有进行公开竞争初步审查的,不得报送审核。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文件起草处室(单位)报送的《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形式审查,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再按照制发公文的内部程序进行流转、签批。 第十条 对没有附带《公平竞争审查表》或者填写表格要素内容不全的报送文件,直接退回起草处室(单位)或要求起草处室(单位)补正。未附带《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一律不核发发文编号。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十三条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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